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是什么
1、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
(1)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
(2)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
1、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2、招标出让,适用于开发性用地或者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用地;
3、挂牌出让,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一般多用于工业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而给予优惠政策的项目。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我市从2001年开始,对市区一些重点地域(工业园区)通过实行免收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先后吸引了大批客商前来投资办企业,使招商引资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市区工业园区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优惠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凡经省级及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企业发展所需的工业用地,凭有效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认定文件,可免收土地出让金,只收取按土地出让金计提的农业开发资金。
二、凡在市政府已发文明确给予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具体见附表)投资创办企业的,其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统一实行减半收取,如出让金减半后达不到按省定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标准的,按计提农业开发资金标准收取。
三、凡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点规定的工业企业,其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全额收取,不予减免。
四、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享受优惠后的地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定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的,按最低出让金标准计收。
五、凡在新会区投资创办工业企业的,其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办法仍按该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给予优惠政策的有关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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