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参考以下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2015年3月,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自15年3月31日起执行。
2、贷款对象
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3、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二、个人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4)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5)职工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6)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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