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工人的要求通常有经济补偿,即劳动报酬的25%。其直接依据是劳动部颁布实施的《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然而,终审法院通常以《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为依据,这是不受支持的。为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劳动者应当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只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支持劳动者的追加赔偿请求。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直接提出追加赔偿要求的,不予支持。因此,劳动者要求追加赔偿的,应当承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未支付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他提出的额外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办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扣缴或不合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拒绝支付工资作出了不同规定工人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扣发、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因延长工作时间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逾期不付款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未按照本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报酬追索权案件的仲裁和审理应当适用哪一条规定呢
根据中国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是劳动部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是一部附属法律。《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实施的法律,是上级法律。当上级法律与下级法律发生冲突时,上级法律优于下级法律,劳动合同法应优先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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