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按时支付或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困难受到影响,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延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按时支付或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困难受到影响,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延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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