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加班。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加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休调休或者轮休,不支付加班费,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劳动)时间或者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如果难以弥补剩余部分,可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中,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日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不得低于日工资的300%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即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固定部分工资和津贴(生活工资)之和,日工资为本人的月基本工资÷92天
(3)严格控制加班问题,每月最大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4.5个工作日)
[详情,详见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事[1995]19号,199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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