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法》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部特殊法律,最初创立了“海事确权诉讼”的概念。但是,《海事诉讼法》对权利确认程序与普通程序是否可以相互转换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差异。在本案的审理中,倾向性的观点是,在一定条件下,普通程序可以转化为权利确认程序。希望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践积累,使该体系日益完善。此外,本案还涉及船舶优先权的实现程序和光船承租人对船舶碰撞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现将其在本案中讨论
[案件事实]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华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长泰”是一艘钢质普通货船,船东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运营商为**长江航运公司,注册港为巴拿马。“北极星”号为普通钢质货船,光船承租人为**华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注册港是乌兰巴托,蒙古,2006年5月31日签发的证书在新加坡,“长泰”停泊在连云港港口I码头,停靠在港口一侧。同日,“北极星”号停泊在连云港港某码头南侧,停靠在港口一侧。这一轮的动态如下:完成了0200件时装;0400时,飞行员上船,与船长交换相关船舶操纵信息;4时10分,该船右转船尾,离开码头后左转。在此过程中,驱动控制系统突然失效,无法倒车;在大约0420小时,“北极星”船首先与靠泊“长泰”右舷中间相撞,导致第二货舱右舷中部有一个洞,高度约2.6米,宽1.7米宽。“长泰”号货舱进水,货物受潮,船体沉没。救援后,"长泰"轮险情得到控制。在“北极星”船首的主甲板上出现约1米见方的凹陷和1.5米长的裂缝;球鼻上有一个直径约20cm的凹陷,未发现裂纹。事故发生后,连云港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港分公司和连云港海事局组织对“长泰”号船及船载货物进行了抢救。随后,“长泰”轮在连云港进行临时修船,并前往山东省石岛市青岛市进行修船、修坞、验船。从撞船事故发生之日起,至"长泰"号实际平均修复完成,历时16天。修船期间还发生了燃油费、船员工资等一系列费用。因此,**集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00万元的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争议审理后,“北极星”被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拍卖。随后,原告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将本案由普通诉讼程序转为海事诉讼权利确认程序进行审理。在庭审中,原告要求赔偿碰撞损失3363540.867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并提供连云港海事局《关于调查处理北极星与长泰碰撞事件的通知》等相应证据,确认北极星在碰撞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要求在北极星拍卖价格中优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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