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贴算在工资总额里。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农村交通补贴发放标准
农村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1、省外务工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2、县外省内务工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3、所需资金由到县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申报流程:
1、个人申报:外出务工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务工情况证明》,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及开户行省、市、县银行名称。如一户有多人外出,每人单独申报。由村各组组长、驻村第一书记签字后,报村委会汇总;
2、村级汇总:村委会根据外出务工享受对象和驻村第一书记签字提供的相关务工信息,经村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按省外和县外省内两类汇总填报补助名册;
3、公开公示:各村将汇总名单在村公示栏和微信工作群同时公开公示七天;
4、乡镇审核:村公示结束后,将名单加盖公章上交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汇总,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汇总后报乡村振兴办审核签字,乡村振兴办将审批表送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5、县级汇总: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将相关表格和电子文档报县人社局汇总,县人社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审核备案并调度资金,其中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身份,县人社局负责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拨付的合规性;
6、补助发放: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后,县人社局负责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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