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可以在清算期间提出,因为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股东代表诉讼前置条件是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不提起的,股东应当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只有当二者都不行使权利时,股东才能够以公司的名义提起。
一、持有1%的股份有什么用
很多散户由于持股不多,觉得自己并没有必要参加股东大会,但是不管你去不去参加股东大会,只要你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就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你就有权参加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公司日常运转中,不排除出现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进而伤害到股东权益的情况。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的请求被拒绝,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瑕疵之诉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注意:
①决议内容违法,无效;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可撤销;
②撤销之诉要担保,无效之诉不担保;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比较如下:
1、行使的原因不同:直接诉讼是因为股东自身利益受到公司侵害而提起诉讼,代表诉讼则是由于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或第三人侵害且在公司怠于救济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
2、股东资格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需要满足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条件,而股东直接诉讼只要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提起。
3、诉讼效果的承担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股东直接诉讼的诉讼效果由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承担。
三、小股东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哪些
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积投票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纠正了“一股一票”表决制度顿在的弊端。
4、加强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股东可以退出: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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