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01-05 14:22:11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类广告限制及规范:医疗广告不得与批准说明书不一致,应标明禁忌与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仅供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需按说明书或药师指导购买使用;个人自用医疗器械广告需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使用;禁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不得混淆用语。

根据2015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十七条法则规定,医疗类广告有一些限制。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对医疗类广告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药品广告的内容与批准说明书不一致,并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仅供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请在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推荐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标明请仔细阅读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使用。禁止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混淆用语。遵守广告法,维护公众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九十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八十九条 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八十五条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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