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禁止出现哪些内容
时间:2024-01-05 14:21:56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遵守法律规定,禁止夸大宣传、与说明书不符,使用广告代言人,比较效果等。药品广告需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仅供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需在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个人自用医疗器械广告需标明产品说明书或医务人员指导。广告人员不得不正当竞争,不得在学校开展广告活动,公益广告除外。

根据提供的信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同时,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从事广告行业的人不能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但公益广告除外。

合法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夸大功效、安全性,不得与其他产品相比较,禁止使用代言人作证明。药品广告应与批准的说明书一致,标明禁忌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需在药师指导下使用。个人自用医疗器械广告应标明仔细阅读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禁忌和注意事项应在广告中明确标明。广告从业人员不得不正当竞争,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广告活动,公益广告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 第八十二条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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