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法》对烟草制品广告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关于烟草广告的发布,现行《广告法》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牌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二、《广告法》对烟草制品广告有哪些处罚规定
关于涉烟草广告的违法责任,现行《广告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订之后的《广告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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