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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