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一般当事人在四十五日内能拿到裁决书,该期限从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之日算起。但如果情况复杂的,则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审理期限可延长至多不超过十五日,当事人拿到裁决书的期限也会相应地延长。
一、劳动仲裁庭审流程如下:
1、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2、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
3、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
4、进行庭审调查;
5、进行庭审辩论;
6、进行评议与裁决。
执行仲裁裁决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总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取得裁定。劳动仲裁听证结束后,当事人应积极和仲裁委员会进行沟通,尽快拿到仲裁裁决书,能更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申请仲裁。
一、经济纠纷提出仲裁请求的流程是什么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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