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够购买一套用于居住的住房。如果是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只可以在公司注册的城市,购买办公所需要的非住宅房屋。外籍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要检查相关的材料,并且还要验证购房人持有的房屋情况。购房结汇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需要审核提交的材料,若符合规定,就可以进行办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通知》第一条: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缴纳税收或社保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外籍人士购房政策
目前,外籍人士在华购房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相关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如下:
1、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外籍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需要检查相关材料、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另外以下材料需要具备:
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3、购房结汇需要按《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执行: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若符合规定的,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通知》第一条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缴纳税收或社保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第二条
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加强审核,对提供缴纳税收或社保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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