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外地人购房政策解析
时间:2023-07-04 21:03:06 3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外地户籍须缴满半年社保。通知指出,对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中山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中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非中山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在中山辖区内没有住房的祖籍中山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临港购房政策

临港购房政策如下:

1、自然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明的有效合法证明;

2、支付首次购房;

3、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有支付和支付利息的能力;

4、申请购房者时不得低于自有资金购买价格的百分之20;

5、借款人同意将购买的房屋及其股权作为抵押品;

6、购买的二手房产权清晰,符合政府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要求;

7、购买的房屋不在拆迁通知范围内。

办理房产证流程:

1、鉴证。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15天内,将合同送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备案手续;

2、登记。购房者在使用所购商品房后3个月内,到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交费。受理登记15个工作日后,到房屋产权所交齐登记费、鉴证费等有关费用;

4、领证。房屋所有人凭身份证、私章、收件收据和收款票据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山限购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中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非中山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在中山辖区内没有住房的祖籍中山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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