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实施。较之原条例,“新条例”的修改面达到2/3,完善和稳定了现行生育政策,新条例旨在强化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扶助、强化违法生育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想再生个孩子,不必再间隔4年以上。
新旧条例到底有何重大变化湖北省计生委主任杨*彦对此进行了解读。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以上城镇居民4个条件之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生育第二胎: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方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新条例】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想再生个孩子,不必再间隔4年以上,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自主决定再生育时间。
【解读】新条例还修改了“女方年龄超28周岁”的限制。国家人口计生委曾有建议,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作出取消强制性生育间隔期及法律责任的规定。目前,甘肃、吉林、重庆、湖南、上海、海南等10多个省(市)都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
变化二:公务员超生,开除
【新条例】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旧条例的惩罚只是“从孩子出生之月起3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旨在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二胎的处罚力度,因为他们理应带头遵守条例。
变化三:再婚家庭生育放宽
【新条例】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解读】新条例把“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进行了适当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变化四:改发计划生育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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