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看起来更像一个笑话
时间:2023-06-06 20:20:57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的制度设计和规定,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明确的地方:

——如何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这个原则具体细化?以什么原则来确定哪些行政处罚权应当集中,哪些行政处罚权不应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究竟如何确定?这些问题还不是十分清晰。其结果就是有的地方政府在调整行政处罚权时比较随意,有的把行政处罚权集中得太多,有的又集中得太少,有的今天集中、明天又分散回原机关等等。

——城市管理领域究竟指什么,尚需进一步界定。

——哪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需要进一步明确。

——摘自青峰《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现实的范围及追问》

城市管理领域是个什么领域,原来连国务院法制办都不知道。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了十多年,作为主管推行的国务院法制办一方面言之凿凿的说关于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的制度设计和规定是科学、合理的,这是对此的基本评估结论;一方面却又压根不知道到这一领域究竟指什么,滑天下之大稽,莫此为甚。

这项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选在城市,并且以城市管理领域为突破口,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近三十年来,中国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有什么实际情况和要求?那就是城市化浪潮汹涌而至。城市化的一个内在含义就是,行政机关有义务尽其所能的向市民供给公共用公物,由此导致由城市政府进行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设施(公物)空前的膨胀。正式这种行政公物集中的局面,推动了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物警察权集中的需求,而原有的我国公物警察权法规在执法主体、程序等诸方面不能适应城市公物保护的需要。我们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正是因为如此。

但是,现在看来所谓相对集中,仅仅是经过简单的相加,把工商机关,交警部门,城建系统原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权简单叠加起来,交给一个部门行使,这就是相对集中,这种相对集中模式,是低层次的,不科学的,无体系的。经过十余年推行,效果如何,稍微关心过城管队伍的人,大概都看到了。

公物警察权需要一定程度的集中,但是不是这种浮皮潦草,意淫式的集中。我们需要的是经过广泛调研,保护对象明确,权力边界清楚,手段合理配置,科学化体系化的集中;既能完成保护城市公物(设施)的行政任务,又能最少的限制市民的生产生活;既享有与其执法目标相适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权限,又有科学的执法程序、完善的救济措施、合理的权力制约。

总设计师有句摸着石头过河的高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大概就是高层摸着石头的产物。然而毕竟法律是一门科学,一个行政法律制度如果不能纳入既有的行政法学术体系去评价,去而总是依赖在实践中摸着石头,那么总有一天会掉到河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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