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法定整顿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你可以裁员。”
劳动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减员计划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后,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可以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后仍需裁减人员,(四)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对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人员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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