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
1、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对该伤害事故不予主动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而由劳动者自己申报。
2、如果用人单位有理由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于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
(二)关于伤残等级级别的问题
1、有的时候,基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能对于劳动者工伤伤残等级级别认定错误,例如将9级认定为8级,将8级认定为7级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争取将错误的初次鉴定结论纠正过来;
2、关于如何判断伤残等级级别错误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清楚,只有那些专业的工伤赔偿律师才有可能判断清楚。
(三)关于调解的问题理论上,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调解解决。一般地,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和在没有其它证人证明工伤发生的情况下,都希望调解解决,因为他们取证特别困难。笔者认为,最好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中进行调解,这样可以防止在其他阶段调解后劳动者反悔,以引起不必要的讼累。
(四)注意劳动者录音调查取证的问题由于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和在没有其它证人证明工伤发生的情况下,都希望调解解决或者取证走法律程序,在发生工伤后,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商谈工伤赔偿事宜时,一定要注意对方可能在录音,所以说话一定要慎之又慎。请用人单位务必注意: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和在没有其它证人证明工伤发生的情况下,是认定不了工伤的,更谈不上赔偿。因为打官司重视的是法律事实,而不完全是根据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需要证据来支持的。
(五)在劳动仲裁调解时的注意事项一般地,工伤劳动者都是想尽快地、一次性地拿到工伤赔偿款,他们会作出适当的让步,他们非常害怕案件拖上一年、二年。有的时候,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地稍微过分地降低赔偿额,劳动者也会接受的。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仲裁阶段充分利用劳动者迫切的心情予以降价调解。
(六)关于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必要性在工伤赔偿案件中,正确区分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只有劳动关系才有工伤的问题,劳务关系不存在工伤赔偿而仅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伤者伤残等级往往较高;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伤残等级级别往往较低。经常发生的情况是人身损害赔偿比工伤事故赔偿额要低很多,特别对于农村户籍的劳动者而言更是如此。如果劳动者是劳务关系,在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需要做到:
1、不要主动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2、如果劳动者工伤认定了,要在规定时间内对于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诉讼。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尤其会对受伤劳动者产生较大影响,毕竟这关系着之后的赔偿问题,因而就不得不小心谨慎的处理。而要是在赔偿方面与用人单位产生了争议的话,此时建议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帮助,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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