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且提起否认之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人格的相关权利,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连带债务人是否是股东
股东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企业法人承担公司债务吗
一般由公司财产承担,法定代表人原则上是不承担的。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不足偿还全部债务的,可申请破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情形的规定,即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六十四条所述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身份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非货币价值显著低于公司定价额的,由该出资方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股东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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