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所需时限:
受理——初审——建管审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房源互换完成
承租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房管所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房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符合租赁住房互换条件的,报建管中心。
建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租赁住房互换,并将结果反馈给房管所,由房管所通知承租人。
房管所或者建管中心认定承租户不符合租赁住房互换条件的,应当告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建管中心同意给予租赁住房互换的,房管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住房互换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及套算房屋租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按互换双方各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有效期确定,租金自新的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变更生效。
温馨提示: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互换: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服务、水、电、管道燃气等费用的;
(三)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全文5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