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租户登陆房源互换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以及浏览房源信息;
2、发现意向房源并达成调换意向(双方自行联系配对);
3、房源调换双方携带要件向管段房管所提出申请(要件:租赁合同、承租人身份证、承租人家庭成员办理的需提交承租人委托书及办理人的身份证明);
4、审批通过后,双方各自腾房;
5、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6、房源互换完成。
温馨提示:
办理时限:
承租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房管所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房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符合租赁住房互换条件的,报建管中心。
建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租赁住房互换,并将结果反馈给房管所,由房管所通知承租人。
房管所或者建管中心认定承租户不符合租赁住房互换条件的,应当告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建管中心同意给予租赁住房互换的,房管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住房互换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及套算房屋租金。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按互换双方各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有效期确定,租金自新的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变更生效。
租赁住房互换双方应在入住互换房屋前办结原房屋腾退手续,涉及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管道燃气等费用由双方自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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