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互换: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服务、水、电、管道燃气等费用的;
(三)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申请公租房互换的条件
已经分配入住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因工作、生活、子女就学等原因,出现居住的房屋不适应家庭工作、生活需要时,均可以提出公租房互换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的户型,应当按照申请互换家庭的保障人数确定:
1、保障人数1人的,可申请单间配套户型互换。
2、保障人数2-3人的,可申请一房一厅户型互换;如家庭保障人口有两代以上且最小的成员年龄达到或超过16周岁的,可申请二房一厅的房源互换。
3、保障人数为4人及以上家庭的,可申请二房一厅户型互换。
如互换房源户型不能满足保障人数应可换户型的,保障家庭可自愿选择低于配租标准的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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