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租房互换的条件
已经分配入住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因工作、生活、子女就学等原因,出现居住的房屋不适应家庭工作、生活需要时,均可以提出公租房互换申请。
不得申请公租房互换的情形
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互换: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服务、水、电、管道燃气等费用的;
(三)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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