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案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卫计委副主任耿玉田介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可以在女方(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在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照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这条规定未在修正案中修改。耿玉田说,北京积极倡导合理生育间隔,继续坚持4年生育间隔或女方年满28周岁的政策。“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日前,已经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夫妻,在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以依法申请补办《生育服务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按照当时的《条例》及生育政策予以处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原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退回。
据悉,北京市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连续18年稳定在1左右,明显低于全国1.5—1.6平均水平和2.1的更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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