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进行联系业务以及处理社会关系等业务而支付的费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能超过企业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业务招待费的发生必须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包括:宴请或工作餐、赠送纪念品、旅游景点参观费及交通费、业务人员的差旅费等开支。
业务招待费中不合规发票是否需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中发票不合格等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进行纳税调整时是否应当进行剔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就意味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必须取得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应包括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发生额40%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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