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房后产生纠纷欲撤销七旬父母将女儿告上法庭
时间:2023-06-08 11:50:09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年过七旬的父母赠送女儿一房屋,不料三年后父母却以被虐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8月25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强和刘丽(均为化名)系夫妻关系,膝下有五个女儿,李萍(化名)排行第四。为了避免其他四个女儿就房屋产权问题与李萍夫妇发生纠纷,2004年3月5日,这两位老人与四女儿李萍夫妇俩签定一份《契约和遗嘱》,协商将房屋以买卖形式转让给其,而实际上不收女儿的钱,名是买卖,事实上属继承。另外,双方还约定两老生老病故的费用由李萍夫妇负担等相关问题。过后,李萍夫妇也陆续办理了相关的产权证件,并对房子进行重新装修,二老对此都没意见。然而,2006年7月10日,刘丽与李萍却因家庭琐事争吵,李萍一气之下将刘丽的电表打烂,而后又遭到供电公司数日停电,母女俩这场风波给整个家留下了一道很深的裂痕。2007年8月22日,两位老人以女儿三年来只付生活费200元,又虐待二老甚至将其哄出家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契约,返还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签订的契约和遗嘱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原则下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应当成立。事后被告李萍也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尔后又折旧建新,房子建好后,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被告的行为没有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两原告以两被告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虐待原告为由,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财产,原告在起诉期间和举证期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强、刘丽不服,坚持认为女儿的虐待行为是有事实依据的,向河池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虐待他们,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作为父母与子女有时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正常的,被上诉人的行为尚未达到虐待的程度,家庭的事情可通过协商处理,父母与儿女要互相理解,相互包容,和睦相处,构建和谐家庭。

故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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