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
(一)1954年宪法的规定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规定其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应理解为立法解释。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监督的作用。因此,从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监督权。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未形成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
(二)1978年宪法的规定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由此可见,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并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也没有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无法行使宪法监督权。
(三)1982年宪法的规定
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通过宪法解释制度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形成相对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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