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办理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双方当事人到西青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大厅1-5号窗口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件、材料。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离婚询问笔录签名并按指纹,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签名并按指纹,双方当事人核对处理表无误后签名并按指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当日)。第三步:登记员复审通过,即时办结,制作颁发离婚证。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民政局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西青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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