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如果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如果离婚冷静期已经过去,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获得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结束,如何进行离婚手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若双方均不愿意离婚,则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若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等。此外,若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则需要遵守协议内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双方需要平静、理智地对待,避免情绪激动导致办理过程出现问题。
总之,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否则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尽快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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