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进行裁员时,应优先保留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需要扶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这些员工的工作稳定性高、离职率低,对公司的贡献也重要。保留这些员工可以帮助公司维护长期稳定发展。
在公司进行裁员时,应该优先保留以下员工:
1.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3.如果家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也需要优先考虑保留他们。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该员工可以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不足二十年的员工可以享受十五天的带薪年休假。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并且劳动者可以享受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的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六十的工资。因此,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需要遵守以上法律规定,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公司进行裁员时,应该优先保留以下员工: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家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该员工可以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不足二十年的员工可以享受十五天的带薪年休假。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并且劳动者可以享受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的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六十的工资。因此,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需要遵守以上法律规定,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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