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工作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人事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公务员法》,是今后一时期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任务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将正式实施。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公务员法》,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员培训工作,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全面规划,抓好落实。要把《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结合起来,与推进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抓紧抓好,落实到位。公务员主管部门要首先学好《公务员法》,切实把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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