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异地结婚证怎样领
异地户口结婚证应当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
3、婚姻状况证明:固定工、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失业,个体失业人员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失业人员和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
4、二寸彩照三张;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还需要离婚证明,或者解决夫妻关系的证明,或者法院的调解,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
6、因私人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驻外使领馆在国外认证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果在国外没有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持有经过公证的未婚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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