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5-06-02当事人:吕国祥、张江风法官:文号:(2005)常民三初字第006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常民三初字第006号
原告上海日升通用机械厂(以下简称日升机械厂),住所地在上海市水电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风,日升机械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陆伟民,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天培,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常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特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焦溪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国祥,常特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升机械厂与被告常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日升机械厂以双方当事人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常特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升机械厂撤回其对被告常特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升机械厂撤回对被告常特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日升机械厂按规定减半负担1905元。
审判长裴国伟
审判员卢力
审判员毛荔萍
二○○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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