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第一级的鉴定结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负责组织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目前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由专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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