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具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等要件时,债权人即可成立对标的物的留置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立留置权:
(1)行使留置权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的。
(2)行使留置权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3)行使留置权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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