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企业发展经济,实事求是地处理历史遗留的闲置土地问题,妥善解决原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闲置土地需办理变更或延期抵押登记问题,经市人民政府(汕府[2003]21号文)同意,现就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原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闲置土地,按汕府[2003]21号文第三点规定处理后,在延长动工期限内,确需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或延期抵押登记的,在符合以下条件后给予办理:
1、抵押权人明示已知悉该用地属作为遗留问题处理的闲置土地;
2、土地使用权人向我局及抵押权人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抵押贷款金额全部用于该用地的开发建设。
二、原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闲置土地,在延长动工期满仍未能动工建设的,原则上由我局按汕府[2003]21号文第九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若抵押权人对收回闲置土地的异议的,由抵押权人按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置,但处置前确需办理变更或延期抵押登记的,在符合以下条件后给予办理:
1、抵押权人明示已知悉该用地属作为遗留问题处理,且在处长动工期限满仍未能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
2、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我局承诺该闲置土地由抵押双方按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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