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今年以来,随着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和《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为我市市区商品房发证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使遗留问题的解决步伐明显加快。但由于解决此类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为加快商品房遗留问题解决步伐,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今年发证一万套的工作任务,现就加强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的协调运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契税收据问题
购房人于1993年5月11日—1999年3月1日前购买的商品房,向开发公司缴交了契税而未取得契税发票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已按规定向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办理契税代征代扣手续并经契税征收机关核准同意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代收了购房人应缴的契税款并已开具契税发票或收款收据的,视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已依法纳税。
(二)未办理契税代征代扣委托手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擅自向购房人收取了契税款并出具收款收据的,不能作为购房人已履行纳税行为的依据,购房人应补交契税。购房人可通过法律手段向房地产经营单位追讨已交款项。
(三)已办理委托代征代缴契税的房地产经营单位,截留或移用代收税款的,由代征代扣契税的委托机关负责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加强工作衔接,代征代扣契税的委托机关应负责将核准同意契税代征代扣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名册送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备查。
二、关于购房收据问题
购房人付清了购房款的,但开发公司没有开具售房发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开房地产销售发票并依法纳税。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交易所在办理交易确认手续时,交易所应将没有购房发票的登记造册,定期送税务机关审核;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的规定精神处理。
三、追收清收各类欠款(含地价、规费、税款,下同)的计息问题
追收欠款应根据《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的规定执行。具体分为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被欠款单位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追收,追收各类欠款时,只计本金不计息;第二阶段是移交市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法组织清收,清收欠款时,计收欠款的利息。
四、关于税费征管机关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追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类欠款的协调问题
鉴于欠款企业较多,情况复杂,各有关税费征管部门应各负其责,负责追收各自被企业拖欠款项,同时应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备案通报机制。
(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备案机制向税费征管机关提供开发企业相关信息。
(二)追收欠款与确权发证分开运作,切实提高发证速度。
五、补办建设、房屋质量认定、消防(验收)复查手续的协调问题
凡属需补办建设手续、房屋质量认定手续、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商品房项目,根据《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的要求,由市区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市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办理相关工作。
(一)商品房(集资合建房)的经办机构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函及相关资料,分别向市建设部门补办建设手续和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委托房屋质量认定手续;向市公安消防部门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或整改、复查手续。
(二)商品房(集资合建房)的经办机构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由业主代表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函分别向市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下列手续:
1、房屋质量检测认定(市建设部门受理);
2、房屋质量业主自负的书面承诺(市建设部门受理);
3、消防审核、验收或整改、复查手续(市公安消防部门受理)。
六、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追收欠款的协调问题
债权人(被欠款单位)在向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移交债权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办理有关委托清收手续。委托清收的债权单位,应提供完整的资料(包括欠款单位名称、住址、法人代表、欠款项目、金额、利息、土地出让合同、批文、分期付款协议、已付款凭证、债务确认书、书面追款通知、登报通告复印件等)。
(二)移交双方签订委托清收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
(三)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凭双方签订的《委托清收协议书》为购房人核发《房地产权证》。
七、关于各区人民政府落实编制“城中村”规划的问题
(一)今年内应完成以下村(居)规划的上报工作:
龙湖区:龙湖、夏桂浦
金平区:平原、新石、龙眼、光华
(二)明年上半年应完成以下(村)居规划的上报工作:
龙湖区:陈厝合、内充公、外充公、鸥汀
金平区:长厦、金砂、大窖、北墩、浮东、南墩、浮西、新乡、西陇、陇头、马西、大路、沟湖、寨头、中宫、南楼、下岐
(三)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接到各区政府上报的村(居)规划方案后,45个工作日完成批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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