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不足,看员工是否上了保险,上保险了,可以得到一些补助。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补助误工费、手术费等。工伤认证时间要求较高,过了之后很难申请。工伤认定去劳动局申请,需要提交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工伤认定应当以发生事故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
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前或者工伤认定过程中注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否进行工伤认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已经注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其理由为:原告王春景申请所称的用人单位兴化市远洋机械厂,在原告王春景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已于2005年9月7日经泰州市兴化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告王春景申请工伤认定时,缺乏用人单位主体,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注销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受理。其理由为: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的申请,对劳动者负伤、致残、死亡的情形作出因工或非因工的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必备条件,工伤认定应当以发生事故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企业变更或终止后,并不能改变企业存在时与原有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虽然事故发生之后,作为用人单位的兴化市远洋机械厂已进行了工商注销登记,但这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对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受案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是正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工伤认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是认定工伤的必备条件。但工伤认定应当以发生事故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所以,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发生事故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可。发生事故后企业变更或终止,并不能改变企业存在时与原有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是工伤责任由谁承担问题。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前或者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变更或终止的,应当受理并继续认定。本案原用人主体兴化市远洋机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且在申请注销时投资人杨永欣在清算报告中申明,原兴化市远洋机械厂债权、债务由杨永欣承担。故本案工伤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原告和兴化市远洋机械厂,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杨永欣。由于工伤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不一致,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前或者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变更或终止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工伤认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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