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请求是否需要实际造成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在整个法律领域,没有任何权利得不到救济。这一表述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对一项权利是否存在的唯一检验是是否有某种法律补救办法。”对于不履行债务,损害赔偿是必要的法律救济。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对于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制度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同已成为民事主体间经济交往的重要法律工具和基本法律形式。如果不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不仅会给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困难,还会破坏正常的经济信用,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正常法制的平衡。法律赋予守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事实上,当一方违约,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时,可以通过违约赔偿使受害人得到法律救济,从而恢复正常的法律秩序。一方面是对被害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是对违约方责任的追究。从本质上讲,它维护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达到了保护全社会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有效、顺利进行的目的,也维护了法律制度的平衡。一般法律规定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一般来说,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以侵权行为为基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限于财产损害赔偿,即:,既得利益的损失(反映在财产的实际减少上)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由于另一方违约而使签订合同时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目前,我国法律主要规定守约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害赔偿,并以“可预见性”原则为指导。本文在分析客观情况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的基础上,认为应扩大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在一定条件下,守约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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