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出具工伤证明的,劳动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证明,工伤认定由统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现阶段统筹区不是按照统一的行政级别来确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这必须清楚。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直辖市和设区市的全市统筹;自治州、自治区办事机构等其他地区的总体规划水平,由省、自治区确定。需要指出的是,直辖市实行省级统筹,但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认定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属地原则在本质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的认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受伤职工和企业的利益,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工伤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的诉讼时效有多长职业病防治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事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协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职业病。因此,受伤员工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将久而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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