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在行使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权时,存在相应的特例状况,主要包括:
(1)雇员债务权益;
(2)利息收益请求权;
(3)待定性质的债权主张;
(4)并行的(即,协议规定)债权关系;
(6)并行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7)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相对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8)真实意识到自己权利义务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的受托人提出的求偿资格;
(9)票据支付义务人享有的债权主张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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