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诉讼时效的情形有:
1、短期时效。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有: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特殊诉讼时效还存在吗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特殊时效(特别法)优于普通时效(一般法),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律另有规定”,即是民商事“特别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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