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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的一天,小李像往常一样,计划乘电梯到一楼取一些生产资料。小李进电梯没多久,电梯突然又快又沉地掉到电梯坑里。之后,小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李多处骨折,伤势严重。经鉴定,评定为四级伤残,属于大部分残疾人。小李起诉了电梯业主厦门一家仓储公司和电梯公司电梯维修单位。人身伤害赔偿总额42万余元,律师答复:厦门某仓储公司应赔偿小李4.2万余元的物质损失和1万元的精神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告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劳动者权利,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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