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某家居公司工作的小李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上班期间竟遭遇电梯惊魂,电梯突然坠落,以致其在病床上躺了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受尽病痛的折磨。近日,一审法院判处电梯的所有人担责50%即赔偿小李各项损失5.2万余元。
2007年2月的一天,小李同往常一样,打算乘坐电梯到一楼取一些生产用的材料。就在小李进入电梯没多久,电梯突然快速坠落,重重地坠至电梯底坑。事后,小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李身上多处骨折,伤势严重。经鉴定评定为四级伤残,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小李将电梯的所有者厦门某仓储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某电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等合计42万余元。之后,厦门某仓储公司申请追加厦门某家居公司为本案被告,法院予以准许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厦门某仓储公司方面认为小李受伤是一起工伤事故,与己无关。电梯作为配套设施早已移交给承租方厦门某家居公司来使用和管理,那么家居公司就有责任保证电梯的安全。
电梯公司方面则认为,其与小李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事故发生的前一天,电梯公司就对电梯进行了检修,保证设备完好。
小李所在单位家居公司方面称,其与小李仅存在劳动工伤的法律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因而不应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证据显示,厦门某仓储公司、家居公司均是事故电梯的管理人,其均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了管理电梯的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厦门某电梯公司是电梯的保修单位,其与小李的损伤没有直接关系,在本案中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小李没有注意观察电梯内情况,只是一般过失,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厦门某仓储公司、家居公司应对小李的合理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不过,小李放弃对家居公司的诉求,故厦门某仓储公司对小李的合理损失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厦门某家居公司提出其只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同时,法院判处厦门某仓储公司赔偿小李物质损害4.2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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