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启动仲裁程序时,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包含各项要素的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具体涵盖的信息如下:
首先,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
其次,是双方的职业情况,如从事何种工作、供职于哪家单位等;
此外,还需注明各自的居住地址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包括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最后,申请人需要详细阐述其请求事项,并提供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还需列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以便后续调查取证。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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