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租赁合同的责任情形如下: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给承租人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房屋未按合同规定维修,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当负责维修;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负责赔偿。出售、转租房屋时,未依法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承租权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违约责任,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屋使用不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不合理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擅自转租、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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