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同时有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以及忠实义务,必须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在居间合同中,存在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居间合同权利与义务
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居间人)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被委托人)订立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居间人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
首先,居间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居间人可以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使委托人获得一定的利益。此外,居间人还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作为其提供服务的报酬。
其次,居间人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首先,居间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忠实地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其次,居间人还需要提供一定的服务,确保合同的履行顺利。此外,居间人还需要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避免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总之,居间合同是一种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合同。居间人需要遵守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委托人也需要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估,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居间合同是一种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合同,居间人需要遵守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委托人也需要对居间人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估,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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