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3-06-24 17:40:06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针对劳动者出于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能否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索要经济补偿金问题,司法实践中,目前主要出现以下三种观点:

1、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适用区域:北京

2、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或未参加单项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适用区域:江苏、上海、浙江、安徽

3、经员工催告缴纳社保后,仍不缴纳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适用区域:广东

一、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1,需要补交及缴纳滞纳金。如果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向社保机构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补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因此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此为理由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向企业主张经济补偿金。

3,赔偿损失。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医疗、工伤或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损失,企业需要对员工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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