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计算月标准工资时,应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也就是说,休探亲假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按正常出勤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支付。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可见,只有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所休探亲假之往返路费完全由企业买单,而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企业只需要支付员工月标准工资30%以上的部分。
探亲假工资计算如下: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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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和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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